1、1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管理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 浙江大学教学、 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试行) (浙大发房20061号) 、 浙江大学教学用房使用管理原则意见 (浙大发本200824 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本科生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 “使用面积”指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及每幢楼房必备的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第三条本科生教学实验用房额定原则为:统筹考虑
2、,分类核算,兼顾学生规模、学科性质、校区分布和房屋建设资金渠道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超额有偿使用。第四条各院(系)额定的本科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包括:实验教学用房 (S1) 、 教学实验室配套办公和辅助用房 (S2) 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 (S3) 。SS1S2+S31实验教学用房(S1) :按实验课程学分、实验课程选课学生数、毕业论文(设计)人数和 SRTP 项目数等进行核算。计算公式如下:S1实验选课人时数+毕业论文(设计)人时数+SRTP 项目人时数/N式中:实验选课人时数实验课程学时数实验课程选课学生数在实验室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每人计 20 人时数,在实验室开展的 SRTP每
3、项计 15 人时数。N 值是根据学科专业、实验类别等暂定的系数。2教学实验室配套办公和辅助用房(S2) :按基数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数核算。S2基数 50(专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数10)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房补贴 (S3) , 其中国家级补贴 150m2, 省级补贴 100m2(每个就高补 1 次)第五条占地面积大于 50m2的大型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装置的教学用房、2实验标本展示用房等,可另行由系(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和教学资源与资源管理处共同核定,批准后可作为特殊用房,另行补贴。第六条实验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与额定面积正负差额在 5%(含)以内的,原则上不作调整。第七条超额 5%以上的用房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收回,或按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收费。实验教学用房缺口大的院系由学校根据房源情况酌情补足。第八条各院(系)自筹资金或引进捐资所建本科教学实验用房,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