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
2、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第五条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2(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第六条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
3、下称监控银行)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 的工程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第七条 收取预售款的监控银行负责对下列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使用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控:(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二) 审核预售人预售款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 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 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八条 预售人应就拟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受托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