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0-11-19 09:24:12 评论0 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杨凌示范区住房公
2、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五条杨凌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
3、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五)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20 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