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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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6页).doc
1、新新疆疆维维吾吾尔尔自自治治区区房房屋屋建建筑筑工工程程质质量量投投诉诉处处理理办办法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人通过文字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机构依照本办法予以受理、调查、认定质量问题、划分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
2、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当本着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投诉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以外的合同纠纷。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电话及办公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时,应当认真了
3、解和听取投诉人的陈述意见,详细记录或者留存以下资料:(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投诉的,留存投诉人签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二)投诉的质量问题及处理要求;(三)投诉工程地点、名称等基本状况;(四)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已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反映协商处理的情况。(六)需要掌握的其它情况。同一投诉事项的投诉人众多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 5 人。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问题清楚并具备核查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且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投诉人向上级投诉的,上级投诉受理机构不重复受理。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尚未交付使用或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由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