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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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7页).doc
1、- - 1 1 - -盐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盐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保障性住房分配第一条第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或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没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总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第二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一)父母户口虽在一起且无房居住,但与其户口同一所在
2、地的子女有住房且人均(含父母)住房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二)廉价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廉价租住或无偿居住单位自管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三)无特殊原因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四)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或居住,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五)自建、购买、继承、赠与或企业改制等形式已取得或- - 2 2 - -即将取得合法住房的;(六)私有住房被拆迁已领取了拆迁补偿费或实行住房调换待安置的;(七)户口所在地虽无房屋,但实际在异地或农村居住与家人共同生活的。第三条第三条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家庭持下列材料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1
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2、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签署意见;3、县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签署意见;4、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状况在网站及电视台上公示十五天;5、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经调查异议成立,取消申报保障性住房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确定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第四条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法和步骤(一)下列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优先配租1、年龄 55 周岁以上,无子女、无法定赡养人且不适合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夫妇(不含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伤残军人家庭;3、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或特抚对象;- - 3 3 - -4、烈军属家庭;5、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6、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家庭。(二) 县房管部门从确定的保障对象中分类以公开摇号的方法选取保障性房源同等数量的户数作为分配对象, 同时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