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 2008 年 5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使学校的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产是指学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未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青年公寓、周转房、专家公寓、福利租房以及房屋内配套设施等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拥有使用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校办、工会、纪检委、人事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资产
2、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第四条 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制定学校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学校房产的使用和处臵方案,审议学校房产的调配、改造、维修等方案和建议。第五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安排及人员资格认证由人事处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修等工作。第三章 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六条 租赁范围及对象1、青年公寓安排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年轻单身教职工租住,2、周转房安排在职已婚的研究生及校内无房、由于工作需要暂住的教职工租住,3、福利租房学校未出售的住宅安排原住户租住,4、专家公寓安排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及内地对口支援的援疆干部使用。第七条 租赁期
3、限1、在青年公寓居住者须是父母家不在乌市、未婚的年轻教职工。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续签合同。一旦年轻教职工结婚购房后合同自然终止并在一月之内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除加倍收取宿舍租金及物业费外不予报销当年的暖气费。2、周转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后租房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加倍收取房屋租金及物业费。3、福利租房的合同每二年签定一次租赁期限视今后自治区和学校的房改政策而定。4、专家公寓的合同自本人来校工作后签订租赁期限至本人购房或离开学校为止。第八条 租赁程序1、承租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入住。3、申请人到计财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成套住房租赁保证金人民币捌佰圆非成套住房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叁佰圆,后凭押金收据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相应租房合同。第九条 租金标准1、我校青年公寓的租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