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新社综办新社综办201220121717 号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出租房屋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相融合、行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区(村)登记、乡镇(街道)核验、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制度。第四条 各级综治、公
2、安、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和社区(村)综治工作站(以下统称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对辖区所有房屋租赁和治安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应当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出租房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管理人发放出租房屋登记表、 编码卡和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 出租房屋实行出租房屋编码卡制度。编码卡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和编号(编码卡主要记载出租房屋的面积、户型、等级和业主的基本情况等)。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
3、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并纳入自治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第七条 出租房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经纪组织等需要出租房屋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村)综治工作站领取、填写出租房屋编码卡,并附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进行申报登记,经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核验盖章后,办理相关出租、承租手续,并报县(市、区)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第八条 出租房屋实行综合管理责任制。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与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村)综治工作站签订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在出租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审验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和合法、是否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等。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提供的承租房屋人员信息办理有关事务。第十条 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县(市、 区)内承租房屋不需申领居住证,但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