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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9页).doc

  • 资源ID:374725       资源大小:465.5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 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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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9页).doc

1、象山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象山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象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象山县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是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辖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自有独立宗

2、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二)以宅基地形式安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居)民;(三)因土地征收劳力安置、“村改居”、继承直系亲属住宅、按照宁波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取得宅基地,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的非农户籍人口(以下统称居民);(四)经审查符合新批宅基地要求的村民。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按城市发展现状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四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进行调整。控制区范围的调整由县

3、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控制区范围内停止个人建房审批的,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集中式公寓安置。第四条 县规划局负责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定、集中式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引导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风貌管理。具体行政许可按县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县公建中心(县征迁办公室)负责编制征收拆迁安置和村(居)民集中式安置用地年度计划,起草制定集中式安置相关规定。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征收拆迁安置和村(居)民集中式安置小区建设及建设项目的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个人建房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及城中村改造政策处理、村(居)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工作,对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组织查处。国土、民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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