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象山县限价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 (甬政发200934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本县限价房具体政策制订、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建设局是本县限价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限价房政策的具体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购房对象现有住房情况的确认、房产权属登记时特定条件的设置等工作。县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的有关管理工作。(一)县发改
2、局负责限价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限价房建设土地供应及土地权属登记时特定条件的设置工作;(三)县规划局负责限价房用地选址和规划事宜;(四)县民政局负责对购房对象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的确认、婚姻情况的证明等;(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购对象具有技师及2以上职业资格的确认,负责对申购对象在本县工作年限的确认;(六)县人事局负责对各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紧缺人才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确认;(七)县公安局负责对购房对象户籍、落户年限等情况的确认及限价房购房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八)县总工会负责对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首席工人的确认;(九)县外来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政府授予的优秀
3、外来务工人员的确认;(十)工商分局负责对购房对象工作所在企业区域的确认,协助做好企业、个私营业户申购对象的收入调查工作;(十一)县房改办负责对购房对象房改和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确认;(十二)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限价房申购对象核定等工作。县监察、审计、统计、档案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 县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 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 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化为限价房、将拆迁3安置房源建设中多余的房源作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或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一并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第五条 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建设的限价房,若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的,应在销售前补交土地出让金,将取得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