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店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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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店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5页).doc
1、西店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西店镇卫星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店镇卫星城市建设范围。第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835 号)和关于调整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 号)文件执行。第四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 执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
2、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第五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金额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基准价,结合房屋的区位差价系数、建筑结构、容积率系数、成新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同时,再按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部分)增加 0.4 系数标准给予奖励。第六条实行调产安置的安置用房为成套房, 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安置用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为米;(二)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三)被拆迁人按合法土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容积率低于 1.5 的按 1.5 计算安置面积。第七条调产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或合法土地调换面积
3、)相等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可安置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价结算;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购买。第八条西店卫星城市区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一)被拆迁人系落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的农业户口;(二)被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单体住宅;(三)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 ;(四)被拆迁人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未享有批建其他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第九条西店镇卫星城市区内,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以户为单位,限额安置迁建用地。(一)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至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的,安置迁建用地一间(每间安置用地面积为 62 平方米,下同) ;(二) 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