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初稿)090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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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初稿)0907(2页).doc
1、- 1 -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奖励办法(初稿)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帮助贫困户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18 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户二、奖励标准:2000050000(元)三、工作程序:(一)申请。由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户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由组、村、工作队、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依次对申报户进行审查。(二)审定。由县扶贫攻坚战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项目库后报领
2、导小组审定。(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复垦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拆除旧房复垦,拆除旧房复垦时要有图文资料备案。(四) 验收。 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全部竣工后, 先由乡镇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组织申报材料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移民、财政、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进行县级验收。- 2 -(五)公示。各级审查同意后,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三级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7 天。(六)兑现。拆除旧房复垦经验收、核查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兑现奖励。四、奖励办法
3、(一)拆除旧房奖励底金:20000 元/户。(二)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经县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 每户另增加奖励资金, 奖励标准如下: 木瓦房 5000 元/户,砖瓦房或钢混结构一层 10000 元/户,钢混结构二层 15000 元/户,钢混结构三层及以上 20000 元/户。(三)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 1 年内(含 1 年)主动完成拆除旧房的,才有资格享受(一) (二)奖励标准;超过 1 年以上拆除旧房的不予奖励。(四)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自行实施复垦或恢复生态的,经县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每户增加奖励 10000 元。五、资金保障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 6 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 1.2 万征地费中列支。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拆旧复垦经费从自治区每年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