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9 页私房出租征税监管办法私房出租征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提升协税护税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代征工作的组
2、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代征”的管理原则。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征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第 2 页 共 9 页(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
3、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五)其他租赁情形。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二)住宅私房出租。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