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实施顺德区人才安居工程,规范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的分配、租赁、管理等行为,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顺府发201525 号) 、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 (顺府办发201695号) 、 顺德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筹集, 用于解决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的人才专用住房。第二条 相关房源必须经过认定后方能作为区级人才租赁房使用,并由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未被认定为区级人才租赁房的房源,可由镇(街道)政府参照本办法认定为镇(街道)级人
2、才租赁房,由镇(街道)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镇街给予一定扶持。第三条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才租赁房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第五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的人才准入标准等工作。第六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等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 核实申请人家庭 (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区内自有住房产权情况、联系社会组织为市场公寓平均租金提供参考等工作。第七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从公开市场购买、整合现有公共物业等方式筹集人才
3、租赁房房源、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及区级人才租赁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等工作。第八条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从公开市场以租赁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认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确定人才租赁房租金标准、建立人才租赁房动态信息库、审核人才租赁房申请人资格、发放人才租赁房补贴、人才租赁房的分配和日常管理、租金收取、物业服务和维修养护、人才租赁住房清退等工作。第九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房源、制定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人才准入标准、实施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入住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的房源、认定标准、准入标准等需报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备案,实施统一动态登记管理。第三章人才租赁房的认定第十条 区级人才租赁房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统一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区级人才租赁房的认定方法:(一)由区财政出资购买、投资建设或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