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区限价商品房 (以下简称“限价房”) 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
2、的商品房。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申请和审批等。第四条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规划、立项,以及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格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各镇 (街道)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 公示、 建档等工作。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限价房的开发建
3、设限价房的开发建设第五条第五条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在 60 90 平方米。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 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房。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第六条第六条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第七条第七条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 5% 10%。若批准配建限价房的商品房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项目建设中,配建全部限价房。第八条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限价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