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宗县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师宗县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公告公告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县出租房屋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深入落实,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房屋出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依据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师宗县辖区
2、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他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三条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县级政府的公安、综治办、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城建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
3、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综治办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