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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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3页).doc
1、寿县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古城区居民出城,加强古城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以下简称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自愿出城居民是指在古城区具有房屋权属等合法证件的所有权人。第三条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工作由县房屋征收补偿部门 (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国土、房产、国有资产、城管、文物等部
2、门和寿春镇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工作。第四条县政府在新城区分期分批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源,并将房源情况、办理时间、产权置换方案等信息,通过相关媒体公布,供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选择。第五条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产权置换房屋面积, 按其在古城区被置换房屋面积就近上靠确定,最高不得超过 10 平方米。置换高层房屋的公摊面积按房屋征收政策规定执行。第六条古城区自愿出城居民住房产权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自愿出城居民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被置换房屋位置、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和需提供房源位置、套型、面积、楼层等内容,提供房屋权属等合法证件。(二
3、)审查。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15 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调查登记。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被置换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产权被置换房屋。(四)选房。自愿出城居民按照先申请、先核实登记、先选房、先签协议的原则, 到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置换房屋确认书,并按照置换房屋确认书的顺序号,在统一办理期限内依次选房,本批次提供的房源选完为止。(五)签订产权置换协议。自愿出城居民选择新城区置换房屋后,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 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协议。 逾期不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应当载明被置换房屋与置换房屋的结算结构、成新差价方式、附属物和装潢等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产权置换方案、置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置换房屋交付期限、搬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