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深圳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4、查档结果证明5、 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 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须提交 房屋他项权证 、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二、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日起 1 个工作日四、收费依据及标准:1、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08】924 号登记费:住房 80 元/套;非住房 550 元/件工本费:10 元/本印花税:5 元/本 2、房产档案馆: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 元/宗档案证明费:10 元/份档案保护费:0.05 元/页档案复制工本费: A4 纸 :0.3 元/页; A3 纸 :0.6 元/页五、注销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1、房屋他项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
3、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六、注意事项 1、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 (原件一份) 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4、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