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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9页).doc

  • 资源ID:374485       资源大小:51.5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 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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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9页).doc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满足广大群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市区联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第四条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

2、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 )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 1 年。(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

3、的公共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用于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均只能进行一次置换活动。置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后,该套住房可再次进行一次置换。第第六条六条 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 ,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 、联系方式等。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第七条第七条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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