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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6页).doc

  • 资源ID:374449       资源大小:48.5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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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6页).doc

1、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属地政策”的基本原则 ,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 、售房原则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 ,要坚持 购房自愿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新房和 腾 空后的旧房应贯彻先售后租 、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原则。在标准价售房办法和成本价售房办法并行期间,购房人以何种价购房,由个人申请,售房单位批准。二、售房范围凡归省直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经产权单位核准并报省直房改办批 准后 ,均可组 织出售 。下列住房暂不出售:1.有保护价值和历史纪

2、念意义的;2 .尚未确权的 、有产权争议和纠纷的;3.损坏严重未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或已列为危房的;4 . 省政府确认不宜出售的 。三、售房对象现有旧房向取得合法租住权力(已签订住房租赁协议书)的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已去世的,向其配偶出售,购房人夫妇双方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 新建和腾空的旧房向符合本单位购房条件并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的职工出售;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交叉住房者(非本单位职工),在购房时,视同本单位职工对待。四、售房控制标准按照“属地政策”的原则,成本价购房按石市房改(1997)2号文件重申的市政(1995)9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标准执行。购房标准按夫妇双方中较高级别的一方

3、掌握。购房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成本价,超过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五、售房价格和折扣办法1.售房价格按成本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办法计算。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成本价并给予各项折扣,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不给于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2.成本价及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管理费七项因素构成。1996年新房成本价(二级甲等房)为每建筑平方米805元,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905元。市场价按有关规定执行。旧房成本价和市场价按售房当年新房成本价和市场价成新折扣计算,年折旧率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和设施更新的旧房折旧率,经现场评估确定。加层住房的折旧年限按原旧房的折旧年限计算。3.折扣办法(1)工龄折扣。对购房人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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