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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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5页).doc
1、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的通知(2007 年 2 月 6 日)深高新办规20071 号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
2、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 (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 50%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
3、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厂房产权明晰;(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第四条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第五条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按非盈利原则执行,实行最高限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厂房建筑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用和折旧年限的加权平均数制定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最高限价标准并定期公布。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