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商品品房房预预售售款款监监管管办办法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购房人,
2、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 ,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2(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
3、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 “监管系统” ) ,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 ,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 ,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