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2、, 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 积极落实项目, 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第六条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
3、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 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 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