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 为规划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级市测绘行政户观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省级以上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业务。第五条 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地级市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申请各等级房产测绘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夹击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七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需提交的资料:1、致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测绘资格申请报告 2 份;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5 份(申报甲级资格 6 份);3、法人证明材料 1 份;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5、主要技术骨干(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 1 份;6、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1 份;7、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 1 份;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9、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10、单位住所证明;11、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八条 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一)申请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与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所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