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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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5页).doc
1、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 、杨凌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非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
2、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设区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第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二)未按目标任务
3、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三)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四)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二)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三)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四)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七)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八)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九)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