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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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4页).doc
1、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已经 2014 年 6 月 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郑人豪2014 年 7 月 7 日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
2、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
3、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五)未经共有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