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1-31 11:54:50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潜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改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
3、发改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用地计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招投标主管部门发布招投标信息,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项目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九条为巩固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控制在上一年度本市住房建设总量的 10%左右。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