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 年 5 月 15 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 5月 30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1993年 5月 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1994 年 10 月 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 9月 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 年 10 月 12 日重新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是指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有偿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交换、抵押、典当、租赁等。房产交易中房屋租赁的管理,按照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房产的赠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岛市的城市房产交易主管机关。青岛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房产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
3、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产交易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房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查验交易房产的权属;(二)办理房产交易监理登记手续;(三)确认交易房产评估价值;(四)进行房产交易的咨询,指导房产交易活动;(五)按其职责查处房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房产交易应在房产交易市场内进行; 房产交易市场的设置,须经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房产、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市场内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第七条 房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隐瞒房价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得进行交易:(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的;(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有纠纷的;(三)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与现状不符的;(四)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