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及征地拆迁房屋建设资金,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合符住房安置条件并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迁户家庭户型为单位,根据家庭户型中的人员结构状况和人口数量,分配门面指标和住房安置指标,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安置住房,被拆迁户按建设成本价廉价购买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办法。 一户多栋的只进行一次住房安置。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县城和
2、归阳工业集聚区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第五条 安置区的安置门面和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首层为门面,2-6 层为住房。第六条 拆迁户的户头确认1、被拆迁户住房安置的户头以征地公告之时的家庭户型为单位,家庭成员同住一处、 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已婚子女可分户。 单身居住的, 可以单立为一户。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个住房安置户头。3、已迁出户籍的,以后又举家迁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计算安置户
3、头,同时不计算安置人口。4、 不符合上述规定,虽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第七条 被拆迁户的人口计算(一) 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口计算,以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被拆迁户的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1、被拆迁户内每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2、被拆迁户内每个已满 18 周岁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妇家庭,凭生育证增加一名安置人口。4、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5、已生育一胎,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第二胎生育证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合符上述条件的增加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门面安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