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销售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文件宁建发2009257 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住房保障(房管)局、建设局、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主题词:商品房 销售 办法抄 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统计局、银监局、本厅厅领导、存档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建筑节能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等。(二)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三)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样本。(四)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五)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开发建设成本、利润率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六)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