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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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3页).doc
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
2、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3、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三条 开发项目收入的确定(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效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同时也不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第四条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