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农委商品房购房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和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修复,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
2、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第 2 页 共 8 页(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应建立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条件止。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期限,自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满止。第六条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物业专项维修费用和房屋保修费用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四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