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南府办201145号关于修订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修订后的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暂行办法(2011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锋城区和国际知识创新村建设, 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大沙河创新走廊的规划建设工作,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为手段,推动解决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困难的问题。为此,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区政府依托旧工业区改造和旧城改造, 多元化拓展企业总部用房建设渠道,采取优惠价
2、格、出租、出售或合作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一定面积的总部用房。第三条成立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经济促进、科技、建设、财政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产办、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城改办(重建局) 、大沙河办、市规土委第二直属分局等部门或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企业总部用房建设项目计划; 审定进驻企业名单和总部用房分配方案;协调解决总部用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有关工作。区发改局负责按照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按区政府确定的企业进驻标准
3、, 受理企业申请, 汇总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并提出拟进驻企业名单;负责宣传推广等工作;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产办负责配合制定企业进驻标准、推荐申请企业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的纳税情况,协调建设中涉及的财政事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企业总部用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的自有物业情况;区大沙河办负责编制企业总部用房项目建设宣传材料,与企业签订出售(出租)意向协议和合同,总部用房建设、企业进驻、退出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规土委第二直属分局对相关工作予以审批及指导。第四条申请总部用房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南山区或拟将注册地迁入南山区。(二)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的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为南山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大户; 区政府新引进拥有核心技术、 自主创新能力强、 成长性好、纳税能力强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三)在南山区自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