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政办发2011129 号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强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强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宁强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解决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 规范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管理,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房, 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 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 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
2、房。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负责本县限价房宏观政策制定、 任务下达、 资源调配、 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是本县限价商品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县发改、国土、住建、民政、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监察、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内限价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
3、筹集限价房房源。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 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第八条新建限价房或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当控制在 80100 平方米之间。第九条新建限价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第十条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