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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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6页).doc
1、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州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州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住房公积
2、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 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本州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州常住户口;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且 5 年内
3、没有支取使用过;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须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 30%;七、 借款人同意用本州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 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八、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 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共同借款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