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农委农民建房监管办法农委农民建房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建房需求,规范农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农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
2、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民建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管理。第 2 页 共 8 页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鼓励农户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大力推进农村“空心房”拆除和土坯房改造。第二章农民建房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农民建房必须执行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
3、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到乡、村,80%以上的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到被征地农户拆迁安置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第七条农民建房选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第八条农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50户以上的大中型新型农村住宅小区。第 3 页 共 8 页(一)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新生社区、文化社区、中山社区、金水社区、金都社区、五里山社区、新都社区、龙洲社区、大罗村、龙腾社区、金塘社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农民建房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