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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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9页).DOC
1、1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集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 号)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 号)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政发20181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出租居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新建房屋,是指利用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集体建
2、设用地新增建设的租赁住房;改建房屋,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办、工业等用途房屋按规定进行改造的租赁住房。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化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职住平衡、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2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第五条第五条 编制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房屋租赁需求,每年 11 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含新建和改建)计划,经市房产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等相关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批
3、准并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租赁住房项目和集体土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同步纳入项目所在区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土地和房屋,未列入低效用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用房,均不得纳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第六条第六条 市房产部门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用于租赁住房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市场监测等,并负责办理全市租赁住房项目入网认证手续。区房产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租赁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市房产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拟定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组织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编制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办理含有竞建、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销售手续时,应当查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信息。3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