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宏杰等与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不以备案表认定“经验收合格”(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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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宏杰等与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不以备案表认定“经验收合格”(8页).doc
1、赖宏杰等与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 533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宏杰。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玲玲。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开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江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宏杰、蒋玲玲因与上诉人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 2010年 7 月 22 日作出的(2010)甬象民初字第 59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于 2010 年 9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象山县万华康庭小区系原审被告万象公司所开发,2008 年 7 月,万象公司拟定的象山万华康庭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同意备案。2008 年 7 月 31 日,原审原、被告以原审原告为买受人、原审被告为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审原告购买原审被告开发的万华康庭小区第 13-2 幢 4 层 3-401 号房。主要内容有:商品房价款为 602 649 元,同时所购停车位一个为 70 000 元,自行车库为 21 100 元,合同总价款为 693 749 元;出卖人应当在
3、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为(但出卖人违法违章原因除外),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除上述原因外,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也约定了其他事宜。原审原告同时在具结书上签名,载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与开发商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合意。2008 年 7 月 31 日,原审原告支付房款 223 749 元,同年 8 月20 日,原审原告通过按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