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及用表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二、依据二、依据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211 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三、申请条件三、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倍以下(含 3 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 20 倍以下(含
2、 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 14 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说明:(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
3、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二)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 610 元,今后有调整的,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四、所需材料四、所需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二)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 18 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