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政策法规政策法规附录一附录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年9月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通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
2、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3、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 2 -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九条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第十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