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深圳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最新最新) )一、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算基数、收取对象、税(费)率、征收部门如下表:二、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说明如下:(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1、我市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2、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3、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
2、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二)销售营业税1、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4、个人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
3、缴纳营业税。5、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的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 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1、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 2010 年12 月 1 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 1%调整为 7%。(四)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五)个人所得税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 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 1%,非普通住房为 1.5%,拍卖房为 3%。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