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园区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园区管委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第三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
2、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1 / 10第四条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指定有关办(所)、部门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五条园区规划工程部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订立合同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园区规划工程部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行政机关合同。第六条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五)作
3、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2 / 10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书面报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八条合同应当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应当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条园区管委会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第十一条倡导订立合同时优先选择南昌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涉外合同优先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优先约定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