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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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5页).doc
1、- 1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 , 建
2、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 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 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30%确定, 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2 -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
3、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 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六条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专户的开设、 使用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委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