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第三条绿
2、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 2 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第四条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和二星级 2 个等级。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
3、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我省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省建筑节能办负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