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关
2、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受纳场所监管工作,受理渣土运输企业申报,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放渣土运输卡,对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统一设置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四)交通部门职责:对
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五)工商部门职责: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且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六)环保部门职责:对渣土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 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第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