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问题房地产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问题【发布日期】: 2010 年 03 月08 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中,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如果该部分的视同销售收入,在以后正式办理产权证明实现会计上的收入时,其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再次体现,
2、仍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请问,这样会不会使同样一笔收入在分别按税法规定计入“视同销售收入”和按会计要求计入“营业收入”时,造成重复作为计算扣除上述费用的基数的结果?答:1.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在预售期间可按预售收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而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进行累计,在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比例。2.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如果年度终了开发产品未完工,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其预售收入不填入年
3、度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而是将预计毛利额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五十二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增金额栏),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如果年度终了前有部分项目已完工并结转销售,其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同时应计算结转的实际毛利额。对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原已作过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应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五十二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减金额栏)。3.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企业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扣除时均以企业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因此不会发生重复计算的情况。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发布时间:2010 年 03 月 19 日字 体: 【大 中 小】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要先行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房地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