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後更新日期:2014年1月1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申請表格申請表格_申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申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V 部獲認可部獲認可發行人申請人應注意發行人申請人應注意,在本申請中作出或提述及為支持本申請不時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在本申請中作出或提述及為支持本申請不時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向證監會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提供任何在向證監會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要項上屬虛假或或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具誤導性的紀錄或文件,即構成即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第 383(1)、
2、384(1)及及或或 384(3)條所訂的罪行。條所訂的罪行。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投資產品部收件人:人員姓名(如適用)敬啟者:關於:關於:請註明申請所涉及的事項請註明申請所涉及的事項*(請剔選適用者)1. 我們(根據請註明申請人名稱(如由申請人直接提出申請,請刪除)的指示行事)謹此向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該條例”)第 104 條就下文第 2 段所提述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該計劃”)申請認可。根據該條例第 105 條就有關該計劃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發出申請認可。根據該條例* 第 104(3)條 第 105(3)條就下文第 4 段所提述的核准人士的委任申請核准。2. 有關我們
3、的申請的基本情況載列如下:(i)該計劃名稱: _(ii)管理公司名稱: _(iii)受託人名稱: _(iv)物業估值師名稱: _(v)上市代理人名稱: _2最後更新日期:2014年1月1日(vi)所涉及的銷售文件或廣告: _3. 我們確認:*在過去五年,有關該計劃、其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申請曾被證監會拒絕。詳情如下:在過去五年,該計劃、其廣告、邀請或文件曾經獲證監會授予認可或核准,但及後有關認可或核准在並非由我們本身提出要求的情況下被拒絕、撤銷、終止或撤回(在適用情況下指在有關認可或核准的規定有效期屆滿之前) 。詳情如下:上述各項均不適用 請轉往第 4 段4. *本申請的主要聯絡人是,其詳細資料如下:僱主:職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我們提名以下個人擔任根據該條例* 第 104(2)條 第 105(2)條所指的“核准人士”:姓名:僱主:3最後更新日期:2014年1月1日職位:電話號碼:傳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