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1) 、为维护我项目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2、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6) 、孕期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着劳动时间。(7)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假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8)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3、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9)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1) 、 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