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管理办法统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 xx 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集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第三条集团实行集团、 子公司二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集团统计工作。第四条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统计人员(包括兼
2、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的意见, 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第二章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五条第五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根据报表种类确定填报单位。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第六条第六条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各下属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财务结算中心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或子公司财务部制订报表目录(集团定期“报表目录”附后),发放执行。未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的报表,各单位
3、可拒绝填报。(注:各子公司定期统计报表只限于本公司填报)第七条第七条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 由受表单位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第八条第八条集团定期统计报表,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印刷、保管、发放。第九条第九条上报及对外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 必须经各中心或各子公司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报出。子公司以 xx 集团名称对外上报时,必须先经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查签字后方可报出。对外所报报表,在报送时应抄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第十条第十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集团各中心、 各子公司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传阅。第三章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必须按时(依据各统计表所定期限)将统计报表按规定填报方法上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集团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