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核算规程成本核算规程(草案)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成本是 xx 住宅集团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集团” ) 生产(包括开发、物业管理、热力供应等。下同)经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是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统一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产品、商品、劳务等)成本计算口径,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加强经济核算,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综合经营业务特点, 特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第二条第二条成本核算的任务一、正确、及时、全面地预测、控制和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二、汇集生产经营费用,正确、及时计算各种生产经营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在建工程或在产品成本。三、检查监督企业各项物资消耗定额与工资及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四、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揭示降低成本途径。五、为集团制订经营价格和经营决策提供数据。第三条第三条成本计算的对象企业成本计算对象应以不同行业、 不同开发项目、 不同劳务或作业项目、不同产品品种、不同交易品种为计算对象。第四条第四条成本计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成本计算实行月历制。以上月份二十九日至本月份二十八日止为一个成本计算期。二、成本计算中实物量度、劳动量度与货币量度同时并重。三、每
3、月终了,应对在建工程、在产品及已领未用的材料、货物等进行盘存。已领未用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或帐面退料手续,不准以领代耗。四、 成本的计算必须以有关部门(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和经手人签章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凡能直接计入各开发工程项目、产品品种、劳务对象等,均应采用直接计入法;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应根据其组织与技术特点,按其成本对象的受益程度采用适当标准分配计算。五、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各核算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准确、及时地提供成本计算资料。并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要求,科学地组织资料传递和运行。同时,应力求在正确、全面的前提下,及时结清成本费用。不得用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用“倒轧帐”的办法来计算成本。更不准随意用待摊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调剂成本。第五条第五条成本开支范围一、为进行生产、开发、劳务和加工等而耗用的材料(原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