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 1 页页 共共 6 页页方案预案方案预案:_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姓名姓名:_单位单位:_日期: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第 2 页 共 6 页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2、),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
3、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第 3 页 共 6 页设施设备的除外。(二)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 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 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 在 9 月 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 由建设单位交存。(二)在 9 月 1 日后领取